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市委提出“一纲五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担保实力,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按照省政府2008年第45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和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制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特制定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开展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由政府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通行作法。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剧,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更加突出。目前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只有两家,注册资本金仅有一千多万元(全省到2008年底信用担保机构已达179家、注册资本金106亿元),严重地限制了我市担保功能的发挥。因此,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将是改变我市信用担保工作落后局面,提升信用担保机构能力,增强担保实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进而实现“一纲五线”和“四个确保”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措施。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开展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注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在年初召开的工业暨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加速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鼓励各级财政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加快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县(市)区要加紧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实现各县(市)区年内至少建立一户信用担保机构的目标。

三、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和注资工作的组织分工

各县(市)区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和注资工作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经济局)牵头,会同财政、工商、政府金融办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作的推进,提出组建方案和注资计划,并与财政、工商、政府金融办加强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经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筹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经委。各县(市)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为注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负责与本地各银行协调沟通,争取银行对注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和放大倍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金融办。

四、组建和注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资对象

重点选择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出资的担保中心,以及由财政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的担保公司。

对于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重点考虑对以财政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进行注资。

(二)资金筹集

按照省政府下达给锦州5亿元的注资任务,采取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将指标分解如下:市政府筹集一亿元,余下四亿元由九个县(市)区筹集。其中:凌海市、黑山县、北镇市、义县、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筹集五千万元,凌河区、古塔区各筹集三千万元,松山新区筹集四千万元。

(三)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底前,要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2009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本级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资金注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担保机构的组建和注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资金筹集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对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完全出资或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方式,设立担保资金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并将机构设立与注资工作同步实施。

(三)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共同对组建担保机构和注入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随时掌握注资担保机构的运营状况。

(四)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按时完成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和注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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