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全市境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二、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点为201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
在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培训、试点等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12月前,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完成普查第二阶段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本地区可移动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市政府要求,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障经费,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经费管理,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三)认真负责,如实填报资料。凡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普查资料。
(四)规范管理,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工作,有计划地培养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各有关部门和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单位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附件:辽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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