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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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4〕173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本级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阿拉善盟本级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保证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专项业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保证履行义务而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房地产开发保证金;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保证金;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金;
(七)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保证金;
(八)公路建设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
(九)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其他保证金。
第四条盟本级各类保证金执收单位是保证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保证金的存储、返还、支取和结算由各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收取依据组织实施。
第五条盟本级各类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应为现金或非现金方式。非现金方式是指银行转账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信用保函等方式。
第六条盟本级各执收单位收取的保证金遵循"缴纳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指定保证金专户内存储。该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上缴等方面的核算,财政部门依法对保证金专户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一律清理撤销。
第七条盟本级各执收单位在收取保证金时,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门依法对票据实行日常检查管理。
第八条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退回原缴纳人或单位。按规定有保证金产生利息不退回原缴纳人或单位情形的,利息收入应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不得坐支使用。
第九条保证金及利息返还手续严格按照收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严禁将保证金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盟本级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管理机制,在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盟行署的相关政策确定各类保证金收存标准、存储期限、计息方式的基础上,要对保证金收取时间及方式、收据管理、账务处理、返还程序等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盟财政局和盟审计局是各类保证金管理的监督部门。盟本级各执收单位收取的保证金额须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盟本级各执收单位和个人有违犯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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