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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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4〕8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办法》已经盟行署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3日
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保证盟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盟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国家储备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指定库存的盟级储备粮。
第三条盟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盟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旗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四条盟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维护国家利益。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五条盟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准。根据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储备粮,轮换后相应扣减轮换费用;对宜存的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并以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储备粮,应当及时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为宜存的储备粮,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第六条储备粮轮换必须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盟粮食局审核报请盟行署批准后方可进行。轮换计划完成后,由盟粮食局和财政局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轮入粮食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盟财政负担。
第七条盟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小麦为3至5年;玉米为2至3年。
第三章轮换形式
第八条盟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
第九条因先销后购形成暂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盟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批准。
第十条盟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盟粮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盟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并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为:
(一)会同盟财政局和农发行下达盟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二)负责审核和批准承储企业在下达轮换计划之外,不架空且不需拨轮换费用补贴的轮换;
(三)负责对盟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盟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盟级储备粮分库点轮换执行全面信息数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质量状况、数量的真实性、“一符、三专、四落实"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任务完成总结报告,及时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对储备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出具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盟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轮换计划和盟粮食局出具的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及时拨付轮换费用,并协同盟粮食局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提供轮换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并协同盟粮食局对盟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旗粮食局在盟粮食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轮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在本辖区贯彻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盟级储备粮质量的定期检查、抽查和品质认定。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9日前将质量检查结果上报盟粮食局;
(三)根据盟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辖区内承储企业认真实施,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是盟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为: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必须严格遵守"一符、三专、四落实”,储备粮储存地点及仓房储存数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盟粮食局予以批准;
(三)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必须对本库点储存的盟级储备粮的数量、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盟粮食局;
(四)于每年4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本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上报盟粮食局;
(五)按时完成盟粮食局下达的盟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有关规定,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存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全面完成入库各项具体工作。轮换任务完成后10日内向盟粮食局上报总结报告;
(六)按规定建立、登统盟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合同及凭据),并在轮换工作结束10日内报盟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轮换台帐内容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产地、价位、储备年限、出入库时间、质量档案、轮换费用收支、品质检验报告文号;
(七)对本企业盟级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轮换的价格资金费用和价差
第十六条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盟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确定,轮出、轮入品种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采用"先购后销"和"先销后购"方式轮换储备粮贷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求,以及垫付承储企业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承储企业根据盟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无规定的,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农发行办理贷款。
第十八条盟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以及行署研究制定的标准执行。轮换费用补贴由盟财政局凭盟粮食局出具的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通过补贴专户,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计入轮换企业当期盈亏。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阿拉善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盟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三)项、十五条(二)项"一符、三专、四落实",即"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帐、保管帐与库存实物数量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阿拉善盟行署2008年12月4日发布的《阿拉善盟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试行)》(阿署办发)〔200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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