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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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2〕78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阿拉善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确保全面完成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下达的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现将阿拉善盟深化医改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8元和24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48元和300元以上。(盟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盟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盟农牧民年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四)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五)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蒙医中医机构倾斜,落实蒙医中医机构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使用蒙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提高10%-15%的政策。鼓励使用蒙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七)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盟民政局、财政局)
(八)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驻盟保险机构)
(九)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盟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十)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自治区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十一)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十二)研究和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盟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十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驻盟保险机构)
(十四)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盟保险机构)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五)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嘎查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治区的相关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实货款集中收付和药品供应配送政策;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的督导,切实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确保基本药物及时供应和配送。(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七)严格执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药品相关政策。蒙药执行甲类药品政策。(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推进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实现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经营和使用环节实行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抽验。落实地方政府药品安全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苏木镇、社区的药品监管网络。加强药品生产和流通监管,推动药品产业现代化、集约化经营,保障各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九)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推行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盟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苏木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机构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盟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二十二)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积极加大化债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债权剥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新债发生。(盟财政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十三)巩固和筑牢农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苏木镇卫生院建设。推进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完成"健康小药箱进农牧户工程"和"流动医院"配置工作。完成国家苏木镇卫生院蒙中医科建设任务。80%的苏木镇卫生院设置蒙中医科,65%的嘎查卫生室可以提供蒙中医药服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二十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苏木镇卫生院招收8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4名临床医学生、2名中医学生、2名蒙医学生,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建立起统分结合的教育培训新体系。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410人次。(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提供适宜服务、适宜技术。完成基层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建设任务。鼓励提供蒙中医药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嘎查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嘎查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嘎查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八)加强嘎查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嘎查卫生室执业的嘎查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嘎查医生队伍,确保每个嘎查卫生室都有嘎查医生。(盟卫生局、财政局)
(二十九)加强旗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嘎查医生和嘎查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一体化管理,探索旗(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三十)以旗区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自主选择一些旗区开展旗区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财政补助。提高诊疗费、蒙中医非药物疗法、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旗区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
--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盟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旗区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十一)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
(三十二)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出台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十三)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利用统一预约挂号平台,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逐步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盟卫生局)
(三十四)提升旗区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旗区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旗区重点办好1-2所旗区级医院(含蒙中医院),降低旗区外转出率。启动实施旗区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旗区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0名旗区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三十五)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稳定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均达到40%以上。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积极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关口前移,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水平,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盟卫生局、财政局)
(三十六)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加强农牧区急救体系和旗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三十七)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增加公立蒙医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经费,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补助,支持和促进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三十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盟级、旗区级综合医院儿科和蒙中医医院建设。加强盟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加快地区卫生综合平台建设和急诊急救、信息传输通道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卫生人才科技创新体系和医药卫生信息体系建设。(盟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三十九)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蒙医中医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盟卫生局、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盟卫生局)
(四十一)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牧区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十二)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十三)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十四)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盟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亲自抓。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旗区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逐步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把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三)强化奖惩考核。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工作安排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表现突出的旗区、部门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将向盟行政公署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作出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医改工作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在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使改革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调动各地各有关方面参与和推进医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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