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4〕68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2014年3月26日

包头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促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包头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高志勇(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亮(市政府副秘书长、仲裁委秘书长)

闫化冰(市金融办主任)

周建中(市工商局局长)

于岚(包头银监分局局长)

牛建祥(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郭键(市发改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永立(市经信委副主任)

宿建勋(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玉先(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开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任晓东(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瑞生(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海军(包头银监分局副局长)

石永忠(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包头市金融办,主任由张瑞生兼任,副主任由任晓东、王海军、石永忠兼任。

二、清理规范目的

通过本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整顿,切实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及时消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非法集资的苗头,逐步实现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良性发展,确保全市金融秩序稳定。

三、清理规范范围

全市各类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重点清理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四、清理规范原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对名称中含“担保”字样,但长期不开展任何担保业务的公司,督促其更名或主动注销。

(三)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按其实际从事的主管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四)对名称中含“担保”字样,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五、清理规范时间安排

清理规范工作自下发本方案开始至2014年8月10日结束。

(一)市领导小组负责调取全市范围内登记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底数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清理规范名单。(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面排查,逐户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会计报表、业务合同、银行账目往来,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排查情况,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更换名称、更换经营范围、停止营业等处理意见,并将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10日前完成)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的排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底前完成)

(四)根据自治区领导小组反馈的清理规范意见,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2014年8月15日前完成)

六、清理规范职责分工

(一)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案件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二)市金融办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三)市工商局负责调查摸底全市范围内登记的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各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依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依职能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予以查处。

(四)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资金进行监测,配合做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取缔和查处工作。

(五)市法制办负责对清理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理意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把关、提出建议。

(六)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清理规范相关配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金融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工作不留死角,扎实有效。

(二)清理规范期间,工商部门对新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规范的名称和主营业务办理工商登记。

(三)各成员单位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包头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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