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4〕3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2013〕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各类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重点清理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二、清理规范内容

(一)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对名称中含“担保”字样,但长期不开展任何担保业务的公司,敦促其更名或主动注销。

(三)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规范公司名称,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四)对名称中含“担保”字样,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动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李国俭副市长

副组长:闫永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孙建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赵光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方振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薄永明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俊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郝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姜金玺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苗江宽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张春生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郝宏丰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建平兼任。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包括开发区、园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规范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康巴什新区分局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向市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各旗区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查各旗区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对市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起草并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完成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摸底全市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于2014年5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配合查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要求,配合取缔和查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清理规范工作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依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四、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时间:2014年5月16日至8月15日。

(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调取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5月20日前确定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名单。

(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清理规范名单对辖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逐户现场检查,通过查看会计报表、业务合同、银行账目往来,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更换名称、更换经营范围、停止营业等处理意见,并于7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汇总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并于7月底前报送自治区。

(四)根据自治区反馈意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康巴什新区分局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查整改工作,各旗区负责辖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查整改工作。清查整改工作须于8月初完成。清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旗区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名称和主营业务为新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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