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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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职责程序

各旗市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内政办发〈2012〉73号)要求,积极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2013年6月前,各旗市区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同时成立相应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建立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市和旗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市和旗市区两级公安、交通运输、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在限定时间内向民政部门提供低收入家庭居民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共同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核对平台建立后,要对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对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经济状况要即时核对。2013年年底前,全市80%的地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职责程序,明确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嘎查村和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对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从源头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各旗市区民政部门作为救助申请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上报材料不真实、没有民主评议和公示、民主评议和公示材料不真实的申请不予审批。

二、加强动态管理,推进按标施保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积极推进按标施保。各旗市区要加强公示制度建设,建立长期公示墙,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旗市区民政部门对“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低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重点了解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格局。

各旗市区要尽快建立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制度、分类定期复核制度和就业渐退制度。要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使城乡低保对象占城乡总人口的比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做到应保尽保。同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应退尽退。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

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对各地所需资金给予补助,同时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市本级每年按各旗市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水平、补助人数以及绩效考评等情况综合确定补助资金。低保资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旗市区人民政府是低保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由旗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填报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发放清单列明金额,将低保金按月(季)转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各旗市区要切实加大本级匹配力度,按要求足额安排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牧区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贫困大学生救助等项救助资金以及敬老院建设和运行经费,特别是要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安排力度。按《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特困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3〉7号)要求,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总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旗市区,临时救助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总人口在10万以上的旗市区(含10万人),临时救助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有效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和城乡低保对象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各旗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意见》和内政发〔2010〕127号文件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按照每1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每2000名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至少分别指定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旗市区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的标准、苏木乡镇(街道)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的标准、社区嘎查村委会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按照低保对象人数、服务半径、工作程序和服务时效等因素,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服务。低保工作人员配备既可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外部“抽人带编”的方式,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来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级编制部门要负责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切实通过加强能力建设,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全面落实,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要准确测算低保对象人均工作成本,将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开展绩效考评,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城乡低保工作考核与评价要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并将城乡低保资金分配与考评结果挂钩,在分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对年度绩效考核好的予以奖励,对考核差的减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额度。并提高城乡低保资金用于以奖代补的比例,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

六、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政府与民政网站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法规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254号)要求,建立低保政策宣传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基层干部职工低保政策宣传的积极性。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要求,努力搭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公开救助政策,实施阳光救助,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市政府将于2013年4月份对各旗市区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各地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抄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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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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