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市本级(驻市中区直)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现将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
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市农牧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档案局、市地震局、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中心支局、市烟草专卖局、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通辽市管理处、市森林公安局、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科尔沁城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市盐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土保持局、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市草原监理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站、市地震行政执法监察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市水政监察支队、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林业种苗站、市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站、市森林公园管理处、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市排水管理处、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市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环保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控制中心。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处罚的单位或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此通知下发后,以前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文件一律作废,本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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