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27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乌海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金〔2014〕163号)及《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第三条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等营业证件。

(二)有明确的经营项目与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

第五条根据创业者经营规模、总投资额度、带动就业人员数量、反担保物数量和质量,确定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带动就业人数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及反担保情况,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在15人以上或当年招用失业人员3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5万元。

第六条创业成功且经营规模扩大,经济效益好,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工手续,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小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就业部门政策审核、担保机构担保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自愿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借款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大学毕业证、残疾证、退伍证、低保证等证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3.创业项目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4.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还需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6.反担保措施的有关资料: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工资证明、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等材料。

(二)政策审核。就业部门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及时与担保机构进行对接,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对其经营项目的经营趋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审核合格后,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担保审核。担保机构及时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并核查,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由担保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相关合同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经办银行。

(四)贷款办理。经办银行接受担保机构有关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五)办理期限。经办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在申请贷款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五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贴息

第九条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一条针对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等特殊人群进行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最高提高至30万元。超出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部分的贴息资金,从市级创业发展资金中进行列支。

第十二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贴息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85%,市财政负担15%。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标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自治区负担10%,市财政负担15%。

第十三条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贷款享受贴息政策期限均为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符合条件重复享受贷款的不贴息。

第十四条贴息程序:

(一)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就业部门和担保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程序办理。

(二)经办银行按季将相关数据汇总后由就业部门和担保机构专人审核,确认无误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拨付。

第六章小额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一)对符合担保条件人员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评估、审核、审定。

(二)同意担保后与经办银行办理担保合同及有关事项。

(三)审查工作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反担保形式: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担保机构审核,有稳定收入、具备担保条件且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在职人员;

2.有担保能力的企业,经担保机构评估认定后可做反担保;

3.能够提供足额的抵(质)押物为贷款反担保,包括所有证件齐全的商用房、有价证券及其他有效资产;

4.经审核符合联保条件3名以上的创业者和带动就业较好的中小企业可以联保。

(五)反担保额度:

1.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其收入情况确定反担保额度,每人反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经济实体稳定经营且连续3年盈利,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有担保能力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

3.商业不动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他项权证手续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评估额度的60%。

第七章小额贷款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应当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八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运行

第十八条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采取多渠道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并逐年予以补充。

(二)担保业务净收益。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存放于经办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除履行担保赔偿责任外,不得挪作他用。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一并纳入担保基金。

第九章小额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暂停提供新的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审核后予以据实弥补。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担保机构有权随时收回所借贷款,借款人不再享有小额贷款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项目的;

2.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3.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归还已到期贷款本息的;

4.借款未用于创业项目投资的;

5.其他对贷款安全形成威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联合担保体成员在限额贷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归还贷款,取消担保体所有成员享受小额贷款的权利,并承担给银行及担保机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建立审贷会制度。对于个人贷款20万元以上、企业贷款50万元以上的,提交审查担保贷款委员会(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等部门联合组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要对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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