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部门多头登记、重复评估、多次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物是否评估、选择哪个评估机构评估应由抵押当事人自主确定。抵押登记部门对资质合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不得强制评估或要求重新评估。

二、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52条关于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非经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强行注销抵押登记(法定可强制撤销的除外)。

三、明确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

我市土地和房屋实行分别登记,部门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指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抵押登记部门职责,并在当地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级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不得干涉。除房地产外,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押物的登记,继续由《担保法》已明确规定的登记部门登记。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后,原涉及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其他部门不再办理这项工作。但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登记继续有效,原登记部门仍应加强管理,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当抵押合同无法履行或发生纠纷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有关部门对有效的抵押登记都要予以认可,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拍卖等手续,不得以不在本部门登记为由设置障碍。

四、改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登记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健全制度,简化手续。一是实行承诺制。凡手续齐备,登记部门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登记,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注销登记前,抵押仍然有效,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人重新办理登记。二是实行公示制度。登记部门要提高办事透明度,公开办事制度和登记办法、登记程序,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公开登记结果。三是严格收费标准。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土部发布的《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1990〕93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国家计委、国土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以及内价费字〔2000〕1129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行收取标准以外的费用,更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抵押登记工作

登记部门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登记情况通报有关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有关权属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注销登记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人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等手续。要加快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建设步伐,及时互通情况,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努力避免抵押登记、权属登记之间出现漏洞。

六、明确责任,严格规范评估行为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出发,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在纪检监察部门设置举报监督电话。对因部门间相互扯皮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格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吊销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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