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办公厅文号:兴署办发〔2012〕43号
颁布日期:2012-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2〕4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盟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结合我盟实际,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实改善我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为我盟适龄儿童健康成长、上好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范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实施范围

全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乌兰浩特市外的其他五个旗县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均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旗县市城区学校,不在此项政策享受范围之内。实施范围之外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参照本方案实施。

(二)标准及经费来源

国家为我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兴安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玉林盟行政公署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俊彦盟教育局局长

孙德敏盟财政局局长

张国兴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陈春娟盟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张国平盟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明盟发改委副主任

宗晨光盟监察局副局长

唐世峰盟财政局副局长

李庆峰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达来盟卫生局副局长

于景友盟审计局副调研员

默志勇盟工商局副局长

朱剑平盟质监局副局长

齐国忠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楷盟团委副书记

鲍书勤盟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春娟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我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各实施范围内的旗县市、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各级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解决“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1.盟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盟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及时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盟发展改革委: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盟农牧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5.盟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6.盟质监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7.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8.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9.盟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公开、透明。

10.各学校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同时积极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三)供餐方式

根据我盟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采用三种供餐方式:有食堂且有供餐能力的学校采用食堂供餐模式;有食堂无供餐能力及无食堂的学校采用课间加餐模式或是家庭托餐模式。

(四)健全管理系统

1.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旗县市教育局在现有学籍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加大在校学生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每学年初收取各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名册,信息内容包括学校所在乡镇、学校名称、学籍号、姓名、籍贯、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入学时间、家长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备注等。学籍号一旦产生,便作为学生的唯一识别号,在本旗县市内不再变更。学生学籍名册前加做一份统计表,以实时监控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学籍年审,核准每一所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

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为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由各地卫生局确定3所学校(一所小学、一所初中、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每年3月和9月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大投入,提高学校食堂供餐能力

各旗县市教育局对能满足学生就餐的学校的食堂及设施予以进一步完善;对不能满足学生就餐的学校做好食堂建设计划,力争尽早竣工并交付使用。

(六)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旗县市教育局会同本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旗县市一级应急预案。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在1小时之内,向卫生局及教育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

3.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5.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七)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发改委等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等环节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运行成本。学校要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补助食堂用水、电、燃料及厨房工作人员工资等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力争每生每天3元营养补助资金全部用在改善学生营养上,发挥最大效益。

(八)加强资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局和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学校必须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账,并每周公示一次,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民心工程,在我盟也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

各旗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等办公用品以及车辆,划拔一定的办公经费,并做好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便于营养办正常工作。

(三)加大宣传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充分认识了解这一民心工程,让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要通过开辟宣传栏、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广为宣传,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

(四)加强监督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除了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机构的检查外,还要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举报电话:0482–82686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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