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真实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户调查主要反映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提供家庭就业、消费、住房、社区发展等信息,是反映民生状况的重要统计调查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住户类型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户调查工作还存在统计归类不尽合理、调查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做好住户调查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全社会收入信息监测信息系统,更好地满足科学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二、统一组织,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调查组织形式。住户调查工作由宁夏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和汇总工作由各级国家调查队和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实施,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国家调查队负责实施;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实施;未设立调查队的市辖区由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实施。

(二)科学制定调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调查制度及方案开展住户调查工作,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居民进行分层随机抽样,选取调查户,实现所有地域和人群不交叉、全覆盖。在充分考虑调查网点对县、市(区)代表性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实用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查样本分布,科学制定住户调查实施方案。

(三)明晰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频率。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规定,住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住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自治区区域内的全体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居住在军营、监狱等公共机构的人群;采用统一问卷和记账格式,对所抽选的居民实施常住地调查,直接采集原始数据;城乡住户调查数据执行按月汇总上报,按季对外公布使用制度。各调查队都要按月将样本数据报送宁夏调查总队。

三、做好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户调查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确保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分省样本调查经费由国家统计局列入预算;为满足自治区考核县、市(区)需要,分县、市(区)样本调查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为满足各县、市(区)考核乡(镇)需要,分乡(镇)补充样本调查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的情况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协调性和科学性的评估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业务培训。鉴于部分县、市(区)目前存在专业人员少、调查经费不足的情况,一要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制度,积极依托乡(镇)、居委会(社区)力量,挑选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员,聘任为辅助调查员,辅导调查户记账;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对专业人员和辅助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住户调查能力。

(三)依法统计,维护统计权威。自治区级住户调查数据须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确认,县、市(区)分级住户调查数据由宁夏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确认。未经核定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承担调查工作的各级调查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调查、直接调查、独立上报。对虚报、瞒报、迟报、伪造、篡改住户调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四)强化宣传,争取理解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给广大调查户深入解读“为国记账”、“为民服务”、“为己理财”等意义作用,消除大家对调查工作的顾虑,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要通过采取走访慰问、适时评选优秀辅调员和最佳记账户等措施,不断提高调查工作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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