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文号:固政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5〕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全市工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和自治区《关于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以及《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5〕346号),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和产业培育重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担保贷款基金由市政府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一)基金用途: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分散贷款风险,增强担保实力。

(二)基金来源: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中央及自治区拨付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担保公司注入的资金。

(三)基金规模:按我市财力状况、企业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确定,逐年增加,滚动发展。并鼓励引导县(区)积极注入担保基金,扩大基金规模,支持市担保公司做大做强。

第三条企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则上按1:10的放大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并执行年不超过2%的优惠担保费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符合国家及区、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除外。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主要围绕培育壮大能源冶金、盐化工、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四大产业”,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工业企业及各县(区)工业龙头企业,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第三章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固原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运营一年以上;

(三)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四)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纪录;

(五)会计、税务信息真实,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贷款用途明确,有按期偿贷能力;

(七)积极配合银行开展信用评级、授信及贷款管理工作;

(八)提供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或存货、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以及个人和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九)银行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贷款资金流向必须符合规定,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购买证券和股票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章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担保贷款额度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具体额度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但最高担保贷款余额不得高于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九条贷款期限:具体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企、培植财源”的原则,企业担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商业银行对民贸民品生产、涉农等符合国家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第五章贷款申请及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与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核后,择优向市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提供推荐企业名单,开展银企项目对接。

第十二条贷前调查与评估:市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核实企业申请材料,联合开展贷前调查,考察企业经营情况,评估贷款风险,提出独立评审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与发放:经办银行依据市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和《股东会决议》,与市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发放贷款,同时将贷款发放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与回收: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与市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与市担保公司及县(区)工业管理部门启动催收程序,督促贷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一)建立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建立市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互利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若发生贷款损失,先由贷款企业按程序清偿,无法清偿的部分由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按8:2比例按期清偿;担保基金对银行债权追偿不足部分履行代偿责任。

(二)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探索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当贷款企业因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企业向银行偿还贷款。

(三)建立信用记录备案和稽查制度。对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银行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应会同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担保基金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同时,将该企业纳入“企业管理黑名单”,向全区通报,5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业务,并取消其今后3年内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工业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贷后管理。银监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职责。市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定期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跟踪问效,确保担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加大督促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对获得贷款担保的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经营状况较差、人员变动频繁等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及时向市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反馈。

(三)严格基金管理。市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工信部门的监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报送年度企业担保业务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着力发展壮大。同时,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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