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3日
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妥善预警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性事件,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由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1〕10号))依法行使对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2.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处置工作,各部门、各机构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3.处置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泄漏。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突发事件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导致群众集聚上访造成区域性影响或有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
1.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风险
(1)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2)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之间出现明显分歧,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法人股东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纷争或诉讼;
(4)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管理层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失去控制;
(6)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或无法收回。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中的潜在风险
(1)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失误;
(2)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班子可能出现较大的经营失误;
(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较为严重的恶化;
(4)融资性担保机构面临倒闭风险;
(5)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营业务不清晰,或无持续性经营能力;
(6)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较大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
(7)其他严重影响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的情况。
3.影响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的外部风险
(1)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将影响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发展;
(2)自然灾害造成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
(3)事故灾难,指企业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
(4)其他严重影响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发展的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
4.信息发布产生的意外风险
(1)报刊、媒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不实报导,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2)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3)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4)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1.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警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由青海银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下设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司法协调组3个工作小组,并承担相应的职能。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预警处置工作。
(4)研究上报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并执行重大的处置措施。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预警信息组。组长由省金融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职责:
①定期收集整理各类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信息资料,并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畅通信息渠道。
(2)现场处置组。组长由省公安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职责:
①深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现状、发展形势等第一手现场资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②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蔓延。
(3)司法协调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职责:
①开辟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渠道、强制执行专门通道,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逾期贷款清欠工作。
②依法协调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相关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制度
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二)预警系统建设
建立青海省信息监管平台系统,依托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监管工作流程,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四、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一)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二)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涉及辖区内一个以上地区(市、州),有可能影响全省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甚至无法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导致群众集聚上访造成区域性影响或有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涉及辖区内一个地区(市、州),有可能影响该地区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甚至无法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导致群众集聚上访造成区域性影响或有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涉及辖区内一个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域,有可能影响该地区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甚至无法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导致群众集聚上访造成区域性影响或有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事发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省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按照领导小组职责开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事发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当地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将处置有关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报本地区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当地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
(二)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最先获悉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预警处置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
(2)各地预警处置办公室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迅速电话报告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3)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迅速报告领导小组。
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I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半小时内向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及事发地预警处置办公室报告,事发地预警处置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领导小组及政府报告,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省领导小组及省政府报告,并上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发生Ⅱ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预警处置办公室报告,当地预警处置办公室应将处置情况在4小时内上报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及当地人民政府,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同时上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发生Ⅲ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预警处置办公室报告,当地预警处置办公室应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预警处置办公室及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程序上报省预警处置办公室,省预警处置办公室同时上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处置程序
1.各预警处置办公室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情况进行动态信息收集,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对发现的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经初步确认后,应立即决定是否启动预警处置预案。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3.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做好群众解惑释疑工作,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要采取措施制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预警信息组要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司法协调组要迅速展开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工作,依法协调并组织处理涉嫌各类金融犯罪案件。
6.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告预警处置工作经过。
7.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可采取派出应急专案小组等特别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四)新闻报道
根据有关保密和新闻发布管理规定,对辖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各级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六、后期处置
(一)后续工作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融资担保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其经营过程,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二)责任追究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成员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3.对事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估与总结
1.各处置办公室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总结逐级上报,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处置预案。
2.各地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领导小组可根据建议修改本预案。
(四)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1.各处理机构应确保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确保信息畅通。
3.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三)技术保障
1.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人力资源保障
各处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干部的监管水平。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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