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09〕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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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经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
为有效缓解各地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经营者的融资困难,在支持拓展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的同时,按照“统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将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扩展到农牧业经营者,更好地发挥“担保基金”的引导作用,现就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服务于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担保机构,吸引社会各类资金,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的投入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展区域性机构,努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全省尚未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地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培育提升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二是坚持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突出重点。鼓励有融资需求的地区设立担保机构,同时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内重点扶持骨干融资担保机构。适时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整合担保资源,发展再担保公司,建立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三是坚持各地筹资为主,省级适当配套。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出资组建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或定额配套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注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扩大担保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坚持分级监管为主,上级部门加强指导。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同级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担保风险。省、州(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地给予工作指导和提供服务。五是坚持统建共享,兼顾农牧业发展。在支持解决区域工业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拓宽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范围,支持建立支农贷款担保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农牧民、农牧区经济主体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规模种养业和农牧民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主要任务。一是着力支持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业加快发展。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将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资金的支持力度。二是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努力发挥融资杠杆作用。各级行业监管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融资需求,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年度融资担保服务目标,细化措施,积极拓展业务,更好地发挥资本金的放大效应。三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服务。全省农牧业发展所需融资担保,属于经营性的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业产业化龙头等项目均纳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范围;属于政策性的农牧业生产项目均纳入支农融资的服务范围,使政策性、经营性融资机构的服务范围相互融合、形成互补、全面覆盖。四是营造融资担保机构平稳运行有良好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切实防范担保风险,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是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省经济较为发达或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环境,建立融资担保体系。2009年,省财政将重点支持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各县设立1户融资担保机构;2010年,支持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州有融资需求的所辖各县设立1户融资担保机构;2011年,支持玉树、果洛州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二是到2011年底前,在全省中小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扶持发展一些骨干融资担保机构,培育具有相当规模、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再担保机构。三是从2012年起,探索建立相对集中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辐射带动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化重组、做大做强。
三、具体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加大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2009年计划安排5000万元,先行支持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各县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省财政对各地新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50%注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今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在编制预算时统筹作出相应安排。
(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省经委、省财政厅要积极协调各放贷银行适度下放授信权限,在更好地发挥区域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的同时,继续对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和风险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内实际贷款的担保额达到用于贷款担保资金总额(含“担保基金”)5倍以上的,省财政比照当年中央财政对重点融资担保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根据担保机构为“三农”经营性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程度,在安排奖励、风险补偿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为“三农”融资担保服务额占担保机构本年度融资总额30%以上的,每增加10个百分点,相应增加10%的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
(三)切实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进行动态监控,既要鼓励担保机构更好地发挥融资作用,也要在发展中切实防范风险,平稳运营。二是不断完善财务监管的内容和手段,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不定期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四)努力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1、各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及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同级行业监管和财政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商有关方面提出。
2、省财政厅、省经委审核同意安排“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要按省财政厅、省经委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协议。
3、省财政厅收到行业监管部门提交的资产抵押手续等相关资料后,按预算级次拨付“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4、有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期限、提前回收、期满回缴、展期使用等事宜,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08〕611号)有关规定办理。
5、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方式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营模式,努力创新管理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要注意加强协调引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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