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果政〔2012〕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部门:
现将《果洛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果洛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果洛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果洛州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凡在果洛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城建、交通、环保水利、发改、农牧、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强制缴纳、专户专存、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的5%缴纳,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续建项目按比例补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出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凭证;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城建、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已开工的项目,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待其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未足额存入保证金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立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编制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以任何形式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揽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等内容。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建筑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按时拔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及缴纳保证金的条款写入合同内容,未将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的,可对其暂缓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及时存入或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7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提供虚假合同,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建、交通、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并报果洛州人行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不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建、交通、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也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六十日后,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出具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必须有农民工本人的签字画押;
(六)出具建设单位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和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工资的承诺书。
(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资、不按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支付工资、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市场准入、工程投标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申请省有关部门注销其施工资质,省外驻州施工企业清出本州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接待受理、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依据《青海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贪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二)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由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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