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经贸委关于加快推进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经贸委关于加快推进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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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州经贸委关于加快推进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0〕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经贸委《关于加快推进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0年1月14日)
为改善投融资环境,有效缓解全州中小企业和“三农”等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担保困难,拓展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加快全州融资平台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委、州政府有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缓解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实体发展为目标,鼓励州县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由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吸引社会各类资金,不断加大对经济建设的投入力度,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一是加快县级担保机构建设进程,努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县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提升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实体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二是坚持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突出发展重点。在鼓励各县设立担保机构的同时,积极扶持州级骨干担保机构发展。适时应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整合担保资源,扩大担保规模,发展再担保业务,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主要任务:一是积极支持担保业发展。2010年—2011年,州县财政根据财力,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重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以后随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杠杆作用。州县经贸、财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融资需求,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年度融资担保服务目标,积极拓展业务,更好地发挥资本金的放大效应。三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实体提供融资服务。州境内中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农牧业发展所需融资担保,属于经营性的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项目均纳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范围;属于政策性的农牧业生产项目均纳入支农融资的服务范围,使政策性、经营性融资机构的服务范围相互融合、形成互补、全面覆盖。四是营造融资担保机构平稳运行的良好环境。州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切实防范担保风险,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10年省财政将重点支持海南、海北、海西、黄南所辖各县设立一户担保机构。各县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省上支持,力争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县级担保机构,并逐步开展工作。确保两年内形成覆盖全州的融资担保网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三、具体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工作,抓住省政府支持各县建立融资担保机构的良好机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经贸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争取按时组建县级融资担保机构。
(二)多渠道筹措担保机构资本金。一是各县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引导设立担保机构。二是鼓励企业资本、自然人资本、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组建商业性和互助性的担保机构。对于运作规范、信用度较高的担保机构,政府可以通过注入财政资金等方式予以支持。三是鼓励担保机构股东不断增资扩股,同时也鼓励担保机构用利润转增资本金。
(三)积极争取省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各县在多渠道筹措资本金的同时,积极组织专人,按照财政资金申报程序,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扩大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
(四)依法设立担保机构。各县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各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及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同级经贸和财政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经省上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当地办理工商及相关登记,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及财务会计资料。
(五)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各担保机构要加快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运作程序,强化资金及财务核算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使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级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担保业务。
(六)切实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动态监控,既要鼓励担保机构更好地发挥融资作用,也要在发展中切实防范风险,平稳运营。二是不断完善财务监管的内容和手段,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州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不定期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七)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担保机构的产权登记、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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