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9〕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黄南州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国家级教育考试工作,认真做好全州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育、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户籍审查

1、本州各学校集体报名的应届毕业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收齐全部的户口簿,连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集中送达到县一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查;省内外借读生、往届生由招办收齐户口簿及有关证明(件)后到县一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采用网上审查与手工审查相结合,省内户口审查与省外户口迁入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凡是有迁移过程的,尤其是省外户籍迁入我州的要重点审查。查户籍迁移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底册与迁移证、准迁证人口及姓名、年月日等是否一致,查明中途增加人口原因,尤其是初高中学生迁入是否为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与户主关系”一栏一定要真实、清楚、准确填写。

3、对个别户口确有问题,在网上审查不清或其它特殊情况的,采用查户口簿、身份证,查原始迁移证、准迁证存根、询问经办人等办法进行审查。审查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必须向招办提供经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县公安局户政处(科)盖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影印件。

4、防止个别家长和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变更迁入人员原身份证号以隐瞒真实身份。禁止“一人双号”(两省号)、“一人双证”(两个身份证)现象。可疑对象要与原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联系,查明该家庭成员情况,是否原籍还有户口。严肃认真清理“搭桥户”(非直系亲属)、“空挂户”(无迁移手续)。

5、审查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在相关的栏目内签署审查意见,负责人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学籍审查

1、应届毕业生由该班班主任审查确认考生学习经历,并签字证明。再由教务处、政教处核实相关成绩、内容、政审是否真实,最终由校长审核并签字证明。

2、空挂(保留)学籍并在其它学校(省内外)就读的学生一律不准以本州学校毕业生名义报名,也不允许为这类考生提供任何学籍档案和出具不符事实证明材料。严禁高二在校生以毕业生名义参加集体报名。

3、学籍档案一定要指定专人如实填写,内容翔实,字迹工整。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因学习经历不实,档案内容虚假而取消录取资格的,由签字证明的班主任、相关人员及校长承担直接责任。

(三)报名审查

1、坚决杜绝下列考生报名:

(1)无我州常住户口的;

(2)高中(高一、高二学生)、大专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

(3)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的学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未按规定参加完高中会考全部科目,又在1月份的会考中未参加剩余科目报名考试的。

2、审查特别注意事项:

(1)对户口达不到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或限报。

(2)同等学历者必须是参加了我省4至5门以上高中会考、完成了高中阶段近三分之二以上学业后放弃学习,且自学时间超过未修完学业期限的人,须提供原会考号。

(3)对“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除参加艺术专业考试者外,凭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证或毕业证报考对口高职(原“老高职”)。普通高中毕业生一律不准报名参加老高职的考试。

(4)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中学开设的普通高中班学生,在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时,必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职业中学开设普通高中班的文件,以及参加高中会考的成绩单,由报名点负责装入考生档案。

(5)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男生必须身高达到1.70米以上,女生身高达到1.60米以上,双眼视力均不得低于4.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运动会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个人项目前六名者,若视力、身高受限,可凭获奖证书原件,由考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省招生办公室报批后,方可参加专业考试)。

(6)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一定要审查获奖证书原件,对符合牧区照顾的汉族考生,一定要查明就读经历(其中有一学期不在本州就读的便达不到条件),父母一方工作年限等。

(7)家长是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一定要查清楚注册经营执照是否满五年,审查许可证原件;户籍迁入是否满五年,审查准迁证、迁移证、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证等;子女是否在青海省内高中就读满三年。

(8)对城镇居民要查清楚是否在本州久居,如果是从外地迁入的,要出具准迁证、迁移证、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证等,所属居委会出具证明,有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办在审查报名过程中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要仔细检查各部门审核意见,并按招生政策规定建立电子档案。

三、部门(单位)职责

1、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对招办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要督促辖区内各学校强化学籍管理,建立健全高中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省招委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名办法,积极探索改进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审查的形式。

2、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从报名开始,介入学校、公安、教育、招办等部门的审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学籍建立审查工作、招生部门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考生户口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和完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监督检查与报名资格审查有关的部门是否按程序、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堵塞户口管理工作漏洞,加强和招生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逐步建立网上审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人口信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户口簿、迁移手续及有关证章的识别和分辨能力,严肃查处持假证、假章等获取户籍并骗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违纪违法案件。

4、招生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对学籍和户籍实施联合集中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往届生和省内外借读生的学籍等相关资料。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纠正不正之风。招办要协助学校对考生认真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5、学校:主要审查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是否按照招生部门的规定程序报名,所有学籍档案内容是否真实,确认考生高中三年在本校就读经历,班主任、教务处、政教处、校长对审查情况都要签署意见并承担责任。

6、考生家长单位或管理部门:考生家长单位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配合招生部门的审查工作,对本单位在异地就读并参加高考的职工子女或管理对象子女的报考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和证明。

(1)其父母(一方即可,下同)是否为本单位职工或管理对象,考生是否为该职工或管理对象的子女。审核后出具证明,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2)其父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由该单位负责。

(3)其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及其主管行政机关负责。

(4)其父母为下岗职工的,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下岗协议书及公证书。

(5)其父母为无业居民的,由居住地社区负责证明该考生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是本辖区居民。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6)其父母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对确实无法核实的,应以文字材料向招办说明。

四、审查程序

资格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高考报名过程。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

第二阶段高考前(即6月6日前)。对已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进行审查,对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情况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本、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比对,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必须报省招办注销。

第三阶段高考结束至录取全过程。重点审查上线考生和预录取状态考生档案资料,对不符合条件者,经考区招委再次审查确认后,由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行文向省招委上报材料并取消录取资格。

对在第三阶段被省招办查处并取消资格的考生,将其所有信息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格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公示制度

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高考报名政策,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形式,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

1、学校公示内容:考生姓名、会考证号、民族、班级;

2、招办公示内容:考生姓名、会考(借读)证号、民族、毕业学校、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

3、公安部门公示内容:考生姓名、民族、父母姓名、父母工作单位、户籍所辖地区、家庭详细住址、是否久居或迁入时间等;

各单位在公示的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问题的核查。

六、联席会议

各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不易解决的,请示纪委监察部门后,由纪检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七、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报名中提供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资格审查中违法违纪,涉及“高考移民”案件的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审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搞不正之风、权钱交易,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不适合在招生等部门工作的人员限期调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州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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