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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 颁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4 | 失效日期:2016-04-3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5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4〕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本通知只适用于2014年、2015年招收的学生。
附件:山东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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