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济政办发〔201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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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规范,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使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规范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范围。《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等。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四、规范整顿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意见,并于8月25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9月-10月)。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自纠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市金融办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组织上报,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那些资本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可靠的公司要优先安排予以确认,以便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政策法规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及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或指定的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与市金融办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的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和重新确认等有关工作,督促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自查整改,接受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及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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