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字〔2013〕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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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济宁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按照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全面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小贷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三农”、小企业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城乡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金融业在“惠民生、促增长”上的重要作用。
二、城乡小贷险的主要内容
(一)为三类对象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提供支持。城乡小贷险的支持对象为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市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需在济宁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具有固定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济宁市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人为企业的,需在济宁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试点期间,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市金融办选择市内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及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组建共保体。参与银行和共保体根据本实施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需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试点第二年,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当调整或引进参与主体。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推广初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附加性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经办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小额贷款一般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高不超过1年。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履行一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从第二年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和方式,可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初期,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贷款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业务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试点第二年,单笔贷款上限和贷款总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的合理性,严控资金专管专用,不能因保险机构的承保责任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小贷险时,应向共保体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并享有贷款本金损失70%的追偿权利。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广期间,小贷险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或赔付率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银监部门要及时对该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险协会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保监局,由保监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小贷险推广工作,协助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个人企业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制裁,并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和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进行密切配合。
四、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当小贷险年度赔付率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00%、不超过150%(不含)时,由市财政按照超赔部分50%的比例及时进行风险补偿;年度赔付率超过150%(含)时,市财政对超赔部分及时进行全额风险补偿。
(二)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开展小贷险业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机构,在全市金融业年度考评中给予加分。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推广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人行、济宁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宣传部门、司法机关、保险协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小贷险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起草小贷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综合性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小贷险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业务推进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济宁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该产品在上级监管部门的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险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市人行要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和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会同市金融办对保险公司超赔部分进行补偿;司法机关、工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贷款人进行制裁;宣传部门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宣传报道推广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借款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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