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助推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发〔2013〕40号
颁布日期:2013-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助推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助推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助推中小微企业

增信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拓展担保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合作空间,更好地助推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提高信贷可获得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13〕15号),现就全市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注资采取政府参股、市县联合的方式,以优先股的形式,纳入保证金管理

(一)市县政府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机构实现对担保机构的注资参股。注入资金由市县财政联合筹集,市财政根据县级实际注资额,按不高于50%的比例予以配套注资。注资后市县政府的国有参股比例合计不低于10%。注入资金从本级预算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中的国有股享受固定股利,股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收益按年清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除涉及国有股赎回或退出等重大问题,国有股东不参与注资担保机构的经营决策。

(三)政府注入资金存入注资担保机构选定的合作银行保证金账户。存有政府注资的保证金账户由市县金融办实施监管,所在开户银行配合监管。

二、担保注资遵循自愿申请、公开择优的原则,市县统一组织,分批实施

(四)市县有关单位根据担保机构自愿申请,公开择优推荐政府注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民营担保机构;

2.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持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业务《指引》规范运作,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及时报告公司业务运营状况、重大资产变动状况及财务信息等;

4.近3年没有因财税、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县级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对申报机构净资产予以清查确认,提出县级政府注资的建议额度,由县(市、区)政府行文推荐。

(六)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对县(市、区)推荐申报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市级担保注资计划及年度注资方案,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予以公示,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推进政府注资担保机构重点通过加强增信融资,实现与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的合作共赢

(七)政府注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国有参股的增信效应,通过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和推荐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多方拓展和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做大做强。

(八)鼓励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加强机构间担保业务合作经营,用足用好银行授信额度,扩大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构建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代偿损失。

(九)国有参股担保机构要重点拓展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业务,注资后新增担保业务须有8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以后每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增幅不低于担保公司整体业务的增幅。注重加强机构间业务信息共享,节约客户信用调查成本,严格控制综合担保费率。

(十)驻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国家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帮助政府注资担保机构调高信用等级,重估授信额度,放大担保倍数,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提高国有参股担保机构所担保中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给予其正常贷款利率下调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建立政府注资担保机构业务监管、风险防控及国有股退出机制

(十一)市县金融办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注资担保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定期实施业务巡查和风险监测,按季考核通报各机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严格督导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完善防控机制,切实降低业务风险。

(十二)政府注资担保机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纳入年度财政审计内容,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十三)对因政策调整、国有参股担保机构业务违法违规经营、国有股权益难以保障或公司自愿提出国有股退出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国有股退出手续,收回政府注资。

(十四)对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因业务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予以行业内全市通报,取消3年内申报国家和省市的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资格。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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