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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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保障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意见》(鲁食安委发〔2011〕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畜产品消费环境。
三、整治重点与职责分工
(一)强化“瘦肉精”源头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落实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强化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时间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剿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在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强化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售后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强化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监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强化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七)强化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底-5月初)
要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细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深入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方案,迅速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
一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排查清剿行动。各区、市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剿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区、市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
市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着力统一思想认识。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瘦肉精”的极端危害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措施、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开展“瘦肉精”整治,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强化全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千方百计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区、市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各区、市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着力强化监督抽查。各区、市要加大投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监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四)着力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五)着力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市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政府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瘦肉精”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提振消费信心。要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生猪、肉牛、肉羊养殖户、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开展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肉牛、肉羊生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澳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Fuma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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