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日政办发〔2013〕3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2018-01-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日照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经济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依法对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市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等。

第五条市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改制;

(三)上市;

(四)发行债券;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达到总资产值3%以上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其净资产的3‰;

(八)转让资产账面价值达到净资产值3‰或者账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九)对外捐赠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

(十)解散、申请破产;

(十一)国有产权转让;

(十二)资产评估;

(十三)企业重要子公司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十四)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十五)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管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八)、(十)项所列事项;

(二)市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三)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达到总资产值5%以上或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四)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达到其净资产1%以上;

(五)对外捐赠单笔达到50万元以上;

(六)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政府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七)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低于其净资产3‰;

(二)企业重要子公司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低于总资产值3%并且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

(三)企业调整主营业务;

(四)企业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

(五)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或者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市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管企业报市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

(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市管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予以补齐。

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审核或者审批事项材料后,根据权限直接批复,或者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市管企业备案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或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市政府或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市管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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