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潍政办发〔20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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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齐全,近年来,全市旅游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跨入了全省旅游业第一方阵。但我市的旅游标识系统建设与旅游产业规模和旅游经济发展程度还不相适应,目前除潍坊中心五区旅游引导标识设置比较完善外,多数县市还没有规范设置旅游引导标识,城市交通主干道及辖区内的国省道普遍缺乏旅游标识,旅游交通引导功能不够完善。旅游引导标识是体现城市可进入性的主要内容,也是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的重要指标。规范设置旅游景区引导标识,能够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尤其对规范全市旅游交通指引、方便游客出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一)统一设置。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安装、统一验收。
(二)规范设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辖区内的市区主要路网、郊区主要路网、高速公路网、国省道公路网和景区大门等所有路段的景区引导标识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规范、影响城市景观的引导标识要进行拆除;对同一方向的引导标识进行整合;对近两年内设置的没有明显不适的引导标识可暂时保留。
(三)全覆盖。这次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的范围,包括全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市(县)交通网、城区主干道以及景区交通网。旅游标识(棕底白字)设置要与交通道路引导标识(蓝底白字)合理融合,不能融合的可单独设置。
二、设置标准
设置旅游引导标识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GB5768-2009)的规定,标识的式样应严格限定在国标规定的两大类十七种范围内。
(一)旅游引导标识的形状、图案、颜色要严格按照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实施技术指南》、《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所表达的信息要与指向实物相吻合,文字含义言简意明。
(二)旅游引导标识要全部采用3M钻石级反光膜材料,底色为棕色,字符为白色,字符由中文、英文、旅游景区(点)项目类别图案、方向、距离等组成,位置要适当,做到“统一、美观、醒目、易读”。
(三)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将旅游景区分为A、B、C三类,A类可以有较长的引导距离;B类和C类则相应递减,具体根据道路情况合理设置。
(四)旅游引导标识牌面设计,可以按照民俗类、山水类、地质类、海洋类、寺庙类、科普馆类、广场公园类、生态农业类、文化艺术类、乡村旅游类等10大类旅游景区(点)图形符号区别对待。对具有独特资源特色的旅游景区要设计永久性、简洁鲜明、个性化的标识图形符号,包括平面图形、立体图形或彩色图片等,版面设计要符合GB燉T10001-2000系列国家标准,位置要适当。
(五)旅游引导标识版面规格,原则上国省道网和市区主要路网、郊区主要路网设置规格为2米×4米,最大规格为3米×5米;高速公路网设置规格一般为5米×6米,最大规格可根据牌面内容多少自行确定;旅游景区(点)大门处在公路两侧(也可双面单立柱设置)设置规格为2米×3米;市区主要路网不能单独设置的,可采用与市区交通标识牌“傍挂”的方式进行增设,规格一般参照交通标识尺寸设置。
三、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旅游、公安、规划、财政、市政、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旅游标识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2月底前,将分管责任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泽明、刘凤来,电话:8225285,传真:8220513,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督查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对设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导。各地要严把质量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引导标识的规范性、美观性和实用性。原则上,各地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旅游标识设置工作。
(三)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旅游引导标识设置工作,公安、财政、规划、交通、市政、公路、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各项设置方案和设计方案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跟踪指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全市旅游引导标识设置工作如期完成。
(四)旅游引导标识设置所需费用,由县市区(开发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资,拨付专项资金;所有审批事项,均免除道路、绿地占用以及苗木赔偿等相关行政收费。
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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