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字〔2010〕126号
颁布日期:2010-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金融办制定的《潍坊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三日

潍坊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就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四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从2010年8月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调查摸底(8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告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根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提交文件、资料的统一要求,分别向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金融办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市金融办据此进行分类排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是分类整改(9月)。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是规范完善(10月-1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监管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上报省金融办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市金融办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后,上报省金融办,争取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市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是检查验收(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接受省里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

三、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金融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省政府确定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对此,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发改、经信、商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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