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字〔2014〕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在总结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金融业“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权责,健全制度。银行机构按照贷款条件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严格控制信贷资金流向;保险机构主要承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参与各方要建立健全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制度。
(二)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贷险”作为一项创新型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推广,实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政府为金融机构风险管控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三)依法合规,严控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小贷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运作模式与业务流程
(一)主要运作模式。借款人提出申请后,银行放贷前由保险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承担其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使具备可靠还款来源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从银行获得贷款。
(二)基本业务流程。在试点的一年期内(自本文件印发实行日起),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组成的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开辟“小贷险”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业务办理。
四、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
1.借款人。在我市经营年限1年以上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在枣庄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城乡创业者须拥有枣庄市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企业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财务制度健全,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2.保险机构。试点期间由人保财险枣庄分公司、太平洋财险枣庄中心支公司组建共保体,其他财产保险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可申请加入共保体经办此项业务。
3.银行机构。试点期间由枣庄银行、枣庄农商银行、滕州农商银行参与试点,其他银行机构可以自愿参照执行,与试点银行享受同等政策。
(二)权利义务组成。借款人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小贷险”合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小贷险”业务审批的最终决定权。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须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借款人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
(三)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试点期间,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单户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仍存在资金缺口的优质小微企业,适时引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给予支持。
(五)风险共担。试点期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按照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借款人欠息连续达2个月以上时,银保机构共同启动贷款催收机制;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向借款人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试点结束后,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
五、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贷款实施全流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开展联合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试点期间,借款人(自然人,不含企业法人)投保“小贷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借款人相应的财产保险原则上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金。
(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7%或保险机构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赔付金额/“小贷险”及附加险保费收入)达到100%时,应报告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风险预警,并控制小额贷款增幅每月不超过10%;当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或保险机构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120%时,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业务叫停,并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和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小额贷款诉讼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试点期间,市、区两级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按年度对保险机构赔付率超过120%的赔付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按年度对试点银行“小贷险”业务的贷款损失超过贷款收入(利息及其他收入)120%比例的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追偿和奖励措施。贷款发生损失后,试点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追偿所得首先用于偿还试点金融机构获得政府风险补偿后未覆盖的损失敞口部分,然后用于偿还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适时将“小贷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对于积极开展“小贷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各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贷险”投保人(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或由各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市“小贷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以及试点金融机构组成。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实行业务叫停,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小贷险”补偿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银行负责为试点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市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依法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涉及工商、税务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
对借款人骗贷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由市“小贷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三)完善操作规范流程。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起草“小贷险”业务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起草依法惩处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文件。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按季度向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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