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的意见

枣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混凝土)行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规划和管理

(一)加强行业规划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混凝土行业的监管和引导力度,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重点优化区域布点。市住建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尽快编制《枣庄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2-2016年)》,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编制和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合理新增产能规模,推进行业由松散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完善管理机制。住建部门是混凝土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会同住建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综合管理。同时,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指导,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其规范、有序发展。

二、推进行业改造整合升级

(一)鼓励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混凝土企业要注重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通过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大力发展强度高、耐久性好,能满足不同需要的高性能混凝土。鼓励有条件的混凝土企业,及时拓展预拌砂浆市场。

(二)鼓励开展行业整合和有序竞争。鼓励行业内部开展资源整合,支持具有技术、资金、市场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资产并购、重组和联合,促进混凝土行业向集团化发展。鼓励企业充分发挥自身技术装备、品牌、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物流服务等竞争优势,开展合法有序竞争,推动企业开展行业整合。

三、加强行业监管

(一)严格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新建、搬迁混凝土企业应处于城市建成区以外,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功能规划,符合规划、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审查批准。

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混凝土企业除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资质等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标准和要求:

1.所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试验场所和检验人员,用于生产控制和出厂检验。

2.生产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及时清扫、洒水除尘。原材料堆棚及生产线要封闭,并配备防尘设施。“三废”处理必须全部达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安全运输、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措施,严禁沿途撒漏。散装物料采用全封闭运输,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厂区周边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二)确保清洁环保安全生产运输。大力推进混凝土清洁生产和运输管理,严格控制储存、生产及运输等环节的粉尘、噪声、废水等污染,严禁混凝土运输车超限超载和擅自改装,强化节能环保准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企业清洁生产和安全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三)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质量巡查。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等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行混凝土公开招标,将依法应招标的混凝土纳入建筑市场实施招投标管理,强化混凝土承发包合同管理。坚决取缔未取得资质擅自生产、销售的混凝土企业。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充分调动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的助手作用。行业统计、调研分析、行业培训、创先评优等可委托协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编制、质量巡查、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完善质量内控制度,加快技术改造,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