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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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政令畅通、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省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不断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始终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执行
(一)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落实,坚持打通抓落实的“最先一公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有效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确保有决策就有落实、有布置就有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办结实效和质量,确保决策落实、政令畅通。
要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层层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点抓好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网上动态实时反馈与定期总结报告相结合,逐项督促检查,确保部署落实,决策生效。
(二)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建立完善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件归口政府督促检查部门办理机制,健全制度,规范程序,高效开展工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领导同志在督查调研、现场办公、会议等场合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研究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要加强政府与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的联系工作,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议、提案的落实率和满意率。
二、健全制度,促进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限期报告制度。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发布、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召开后,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对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报告全年完成情况。
督促检查机构对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应在会后直接开展督促检查;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应在一周内开展督促检查;政府全体会议部署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开展督促检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专项督查事项,应统一安排部署督促检查。
(二)调查复核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对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复核。要进一步深化督促检查方式方法,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运用检查、抽查、突查等方法,对重点督查事项,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实效性。对领导同志检查工作、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回访督查。对地方和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督促检查部门要实地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内部通报和政府网站,适时、适度公开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进展情况。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交办督查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反馈信息、上报办理结果内容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督促检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问责,涉嫌违纪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报批备案制度。政府有关部门需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牵头部门提出督查方案,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督促检查部门备案,并在督查结束后报告督查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督促检查工作整体合力
(一)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是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省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市、县政府也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要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
(二)多方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多方联动抓落实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动态管理机制。要规范督促检查工作流程,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四)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部署、督查落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于一体的督查结果运用机制,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结果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督促检查工作新格局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部门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要赋予督促检查部门综合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职能。督促检查部门应当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
(二)要根据督促检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力量配备,使督促检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加强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决策部署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各地政府督促检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实际,建立督查专员制度,选派了解政策、熟悉业务、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县处级、科级督查专员。
(三)要加强对督促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队伍。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作为重点研究课题,纳入领导干部重要培训课程。各级财政部门对督促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强督促检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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