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0】159号
颁布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同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的工作目标

这次规范整顿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促进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通过规范整顿,切实规范全市融资担保市场,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使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规定的要求,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办法》实施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或社团组织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规范整顿的范围。规范整顿工作以属地组织实施为原则,由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

此次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2、发生变更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登记;

3、是否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无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

4、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及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5、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6、是否按《办法》要求配备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才;

7、是否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担保费是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8、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的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规定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约束条件;

9、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行为;

10、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从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2月底结束。规范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办与民政等部门要配合抓好调查摸底和验收处置工作,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按原规定予以办理。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8月底)

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

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和本部门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点摸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注册时间、资本规模、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2010年8月底前上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至9月中旬)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规范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对自查过程中查出的机构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及时研究制定纠正的措施,有效促进各机构尽快规范和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本阶段,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

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规范和纠正的措施,提出自觉规范和纠正的时间表,尽快达到规范整顿的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自查总结报告。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和单位进行督促指导,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机构搞好自查工作,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9月中旬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设立中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在经营中涉嫌洗钱、非法集资,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的;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重点单位,各市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对市直部门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县区要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重点检查的情况报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

(四)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底)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担保机构要针对这次规范整顿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行业监管等方面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各县区、各部门对规范整顿过程中清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归类,针对不同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处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不达准入条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要限期整顿规范;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经营活动的,要坚决进行取缔,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进行果断处置;涉嫌洗钱的,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

(五)检查验收、核发许可证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底)

各县区要专门组织力量,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凡达到《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据有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由各县区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达到《办法》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别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延发许可证、取缔、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2月20日前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为确保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世杰为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世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学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魏继平市财政局局长

宋立新大同银监分局局长

成员:杨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高鸿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培新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李雁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士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长市商务局副局长

梁金钰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薛凯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大同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魏继平(兼)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郭培新(兼)。

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大同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地址:大同市南关下关10号

邮政编码:037008

联系电话:0352—51962185196219(传真)

规范整顿工作期间,市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区对各阶段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关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全面落实规范整顿任务,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高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办法》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规范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扎实推进规范整顿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原则。在规范整顿中,要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抓好规范整顿过程中的工作衔接,特别要注意做好公务员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兼职务退出与补选工作的衔接,防止出现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工作停顿、瘫痪的现象。对一些特殊情况,要搞好调查分析,制定具体解决措施,避免“一刀切”。同时要注意树立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工作应急预案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对在规范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在规范整顿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规范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区要充分估计规范整顿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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