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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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和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2项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
(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事故起数
煤矿重大事故起数
(3)特大事故起数为零
(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分解指标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政府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13项,相对控制指标4项。
开发区管委会控制指标为绝对控制指标1项。
2.工作目标
共9项,分别是:组织领导、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投入与治理、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重点行业监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统计报告及责任追究。其中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目标不含重点行业监管项。
重点行业包括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消防等6个行业。
(三)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将省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所属企业)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2.工作目标
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7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统计报告及责任追究。
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7项,分别是:组织领导、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统计报告及责任追究。
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晋煤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6个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与各县(市、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对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16个市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文物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对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4个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晋城供电分公司、中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兰花集团、山西天泽煤化工有限公司。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及企业、班组、岗位,强化责任落实。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作出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其中各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比例计入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得分。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杜绝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其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道路交通事故否决意见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其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奖惩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要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奖惩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产生2名安全生产模范县(市、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其余的评为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各奖励30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政府,各奖励20万元。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奖惩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重点部门各奖励8—10万元,其他部门各奖励5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市重点部门各奖励5万元,其他部门各奖励3万元。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考核奖惩
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依据。同时,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安委办,并通报被考核企业的上级企业,作为考核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之一。
(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奖励
对经考评获得优秀的县(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5—3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20万元。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单位的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分别奖励2—3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目标考核单位分别奖励5—20万元。
五、对先进集体和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一)先进集体奖
设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50个,分别奖励1—3万元;
(二)先进个人奖
设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共100名,各奖励3000元;
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三)突出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四)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奖励
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8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县(市、区)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占40%,所属企业占40%。
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科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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