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发〔201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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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9号)等文件精神,解决“两金”提取存储不足,使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两金”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煤炭开采企业转产转型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两金”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金”提取存储管理,加大“两金”监交力度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在晋城市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开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并专户储存“两金”。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提取的“两金”记入企业生产成本,按有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包括“两金”征收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和“两金”提取、专户存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两金”的管理,要积极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并指导、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存储“两金”。地税部门负责企业“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工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两金”的提取、存储,解决“两金”提取、存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两金”监交工作,将“两金”监交管理提高到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力度一致上。
(三)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应按缴纳基金的原煤产量申报和提取上月“两金”,并按管理规定直接存入专户。
(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月按户登记“两金”监交台帐。每月终了后15日内,根据企业上月实际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原煤数量核算其应提取的“两金”数额,并与“两金”监交台帐进行比对。对于“两金”提取、存储数额不足的,应书面下达催交通知书,企业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储存。主管地税机关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未足额提取、存储“两金”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县级地税机关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级地税机关及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市级地税机关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
二、加强“两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五)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户只接受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划入和支出,不接受其他任何资金,也不得用现金缴纳或提取现金;专户按企业分设明细、建立台账,实行分户式管理。
市属兰花集团公司和兰花科创股份公司所属煤矿,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到市财政设立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已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自设专户存储管理的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设专户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
(六)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自设专户储存,专户开设情况除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含晋煤集团、山西煤运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需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兰花集团公司和兰花科创股份公司需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外,其他所有企业应报属地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存储专户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专项列收列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监督管理职责,对所管煤炭企业自2007年10月份以来提取、存储的“两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企业在此期间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原煤数量核算其应提应存的“两金”数额,对于“两金”补提补存金额不足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足额补提补存。
三、加强“两金”使用管理,提高“两金”使用效益
(八)各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根据属地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企业所属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长期实施方案。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在实施方案完成后签署意见,报省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9〕30号文件规定,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每吨3元部分为专项造林绿化费。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投资项目,要经同级环保、林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批复,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经企业同意,可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所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或者支持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本矿区内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当使企业的被统筹资金量与本级政府对该企业的投入量中长期(一般指5—10年)保持一致。使用统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重大环境恢复治理的单位,必须做出实施方案,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林业、财政等部门评审批复后组织实施。
(九)各企业应编制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中长期使用规划,按照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部门和经信部门备案。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实施的转产投资项目,应报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经企业同意,可按一定比例统筹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县人民政府应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转产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十)财政部门根据经环保、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复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批复、企业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按招投标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项目完成后上报绩效评估报告,申请验收。
(十一)自设专户的集团公司应根据“两金”管理使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两金”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办法中应当明确本集团公司是否实行统筹、统筹主体及统筹方式等。
集团公司应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结合企业所在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企业转型转产发展的实际,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各矿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并指导实施。矿区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两金”规定使用方向,按规定比例统筹使用其所属企业提取的“两金”。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由集团公司统筹用于集团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或者支持所属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本矿区内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当使所属企业的被统筹资金量与集团公司对该企业的投入量中长期(一般指5—10年)保持一致。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统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监督企业使用“两金”,加快企业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各级发展改革、经信、环保、林业、财政、煤炭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项目的指导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加快对“两金”使用规划的备案和实施方案批复以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事项。
(十三)各企业实行“两金”专报制度。每月上旬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企业自设专户管理的转产发展资金上月(上年)提取、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属企业要将本企业上月(上年)专户管理的“两金”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全市煤炭开采企业“两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四)各级财政、地税、环保、林业、审计、发展改革、经信、煤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提取、存储、使用“两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和未按规定方向使用“两金”的企业,依据本部门职责,可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自设专户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
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等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五)各相关部门在“两金”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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