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为重要内容,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把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执法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淘汰国家及省明令禁止的生产、储存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
(四)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使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发展,全面完成我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各行业和各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王树新副市长
副组长:李俊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田志军市长助理
高云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赵晚畴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马登峰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张建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潘满库市教育局局长
郭清洁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晓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守元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贾承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宝贵市水利局局长
张新光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金锋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吕惠兰市工商局局长
李广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秦李芳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魏平市农机局局长
王福顺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红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各县(市、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高云政(兼)
副主任:闫国强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义德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东星市安监局副局长
焦玉龙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霄志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程保河市安监局助理调研员
魏亚东市安监局助理调研员
程刚强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成员包括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市、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成立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对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做好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四、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2011年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覆盖各行业(领域)和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化工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五)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七)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
(九)城市市政运营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十)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一)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二)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三)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文物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五)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六)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
(十七)农村沼气、秸秆气专项整治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组织。
(十八)煤层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2009、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
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企业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中规定的方法步骤分类整治情况。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死灰复燃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
(二)深化专项整治的内容
1.“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行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及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监管“三级监管、四级网络”建设情况;开展“安全乡村创建活动”情况。
7.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118条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到位、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9.煤矿兼并重组后安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特别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情况;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10.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要求推进情况。
11.危险化学品非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情况;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情况;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计划制订及落实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13.冶金、有色、建材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情况;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防范金属液体运输、调运过程中发生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
14.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5.以化工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16.道路交通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情况;平安畅通县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等活动开展情况;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情况。
17.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情况。
18.建筑施工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
19.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
20.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和铁路、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21.沼气、秸秆气使用以及防中毒和防燃烧、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情况。
六、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1年的专项整治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分级进行督导。
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5月)
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5月—6月)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市政府晋市政发〔2009〕3号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市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过程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
(三)市、县(市、区)政府检查(7月—8月)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对三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市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一类企业逐个检查,二类企业检查一半以上,三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省有关部门将对重点市、县及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市政府安委会也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省级督查指导(9月—10月)
在市、县检查督查的基础上,省各有关部门将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施针对性督查。要对全省3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督查,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对三类企业要重点抽查。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衔接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11月)
各县(市、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省、市、县(市、区)督查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市、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各类企业要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要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三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领导干部现场轮流带班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四是要严格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五是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六是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3日前续报一、二、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三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违”“三超”等违规违章现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的成果。要畅通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依法根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靠山”和黑恶势力,严厉打击顶风作案的企业和人员,对非法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要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前两年整治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各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工作安排抓好落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存在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的县(市、区)和单位,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每月3日前要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整治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联系人:张建中路非刘阳峰
联系电话:20680172022365(传真)
电子信箱:jcsrmzfawb@163.com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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