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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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较快发展,这些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等诸多问题,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支持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增强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切实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和谐晋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到“十一五”期末,我市要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形成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
(二)积极鼓励当地支柱骨干型企业参股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企业法人、民营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需求商业化运作;鼓励企业法人据实力或行业性质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
(三)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发展互保、分保、再担保业务,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担保资源主要投向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按政策性担保机构出资额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或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行商定。
四、规范运作
(一)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努力现实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合作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加强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信用等级高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大贷款担保倍数,促进信贷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六、加强服务指导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二)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七、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长:郭长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
秦李芳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成员:焦新文市发改委副主任
连建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金堂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常根堂市工商局副局长
尚宏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瑞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永庆市人行纪检书记
孔祥东市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考核、督办等日常工作。主任由王克平兼任。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订相应的办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和业务发展。
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向进行指导,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
中小企业局、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做好担保机构服务对象中小企业的行业政策、经营管理、信息咨询、诚信建设服务,并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情况及担保机构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顺利进行,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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