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临政发〔200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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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临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战略措施,经济形势明显好转。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制约着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为此,省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8〕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为深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绕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融资难题,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要领导要负起第一责任,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实。同时尽快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中小企业、工商、公安和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大力推进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要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导,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网络。目前,尚未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侯马、霍州、曲沃、翼城、浮山、吉县、乡宁、蒲县、大宁、永和、隰县、汾西、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十四个县(市、区),应抓紧筹建,务必于2009年10月1日前建立。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它类型担保机构创立和发展。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要积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回收以前年度的财政周转金等各项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力度。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按照晋政发〔2008〕36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起,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加大资本金直接投入,逐步扩大资本金规模。所有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2010年底不低于1000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其正常开展业务。
四、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创新合作方式,积极签订风险分担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合作协议,完善协作机制。既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选择一般责任保证,在政策允许范畴,合理确定担保机构信用放大倍数,同时要积极向金融机构争取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适当简化审贷程序、给予利率优惠,达到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五、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信用担保行业属高风险行业,有关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行业经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要通过实行共保、联保、分保、再担保等多种合作形式,促使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发展壮大。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切实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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