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5〕65号
颁布日期:2015-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临政办发〔201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培养培训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和配备标准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做好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2名乡村医生,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村医。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采取公开招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对公开招聘、“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医学生,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我省相关规定经考核后注册聘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积极探索建立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加强村卫生室治疗(处置)室建设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开展预防接种和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乡村医生,应经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促进合理用药,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村卫生室应开展4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八)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努力实现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要将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统筹推进,采取“一对一”结对帮扶、集中培训、专项技术培训、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能、能够熟练应用基层适宜技术、得到辖区居民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对于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应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九)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县(市、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县(市、区)要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各县(市、区)要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下派村卫生室帮扶制度。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十)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机制。要依托医学类院校和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办法,推进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本着“村来村去”的原则,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依托相关医学院校,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毕业生应承诺获得相应学历和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至少服务6年。

2.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坚持乡村医生每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天,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

3.加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每名乡村医生至少掌握4项中医适宜技术。

五、提升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探索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服务模式。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专科以上大学生村医,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推进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实际,组织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家庭医生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农村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监测式、医养结合式等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各县(市、区)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结合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有序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激励措施,促进和引导乡村医生主动参与执业资格转化工作。要参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设置,组织乡村医生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为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提供帮助。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实施签约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任务分工,努力将50%左右的公共卫生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4元(三天为一疗程),参合农民患者自付1元,其余3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和全额支付。

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5元的标准执行。

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维护费等公用支出给予补助,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省级将给予适当补助。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各县(市、区)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县级财政按照800人的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各县(市、区)要根据偏远、条件艰苦和连片特困地区执业的难易程度,制定乡村医生差别化补助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各负担25%。

2.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退养补助由省级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

对已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注册,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

2.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预防保健责任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补充。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对200人以下或列入移民搬迁规划的行政村,可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回医疗,或由邻近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扶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应逐年对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备给予支持。

要结合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将村卫生室随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可从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的运行维护补助经费中统筹支出,或通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趸缴的办法解决。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要在本方案出台1个月内,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市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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