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气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气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气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有关单位:
《临汾市加气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1日
临汾市加气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加气站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气化临汾”步伐,促进加气站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加气站项目建设的申报、核准、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加气站产业发展规划、从业资格管理等。国家及省对加气站建设项目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气站气源主要是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和煤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气站,类别包括压缩天然气子站、压缩天然气常规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压缩、液化天然气合建站和油气合建站(加油站部分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加气母站实行省级核准管理。
第三条临汾市天然气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加气站产业的综合协调机构,凡涉及加气站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均由市领导组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加气站行业的宏观管理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全市加气站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立项核准和用气平衡管理等。
住建部门负责加气站的行业管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规划部门负责城镇加气站布点规划、规划许可等管理。
国土部门负责加气站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
环保部门负责加气站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及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加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监督及检验检测,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充装许可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验收。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的审验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的运营管理。
第五条市、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行业发展、项目建设和加气车辆审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六条根据全省加气站发展规划及全市总体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加气站产业发展规划,依法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由市政府发布实施,规划经发布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重新报批。市规划局编制临汾中心城区加气站布点规划(临汾开发区范围内加气站规划纳入临汾中心城区统一规划,侯马开发区范围内加气站规划纳入侯马市统一规划)。
各县(市、区)依据全市加气站发展规划和指标分配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加气站布点规划,经市住建、规划、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县(市、区)加气站布点规划是临汾市加气站产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临汾市加气站产业发展规划》是核准加气站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提供土地(含临时用地)、水、电、气源等建设条件。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八条加气站行业“从业资格”实行省级管理。企业向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在县(市、区)注册的经当地发展改革局同意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在市级注册的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九条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从业资格条件:
(一)有充足、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申请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申请项目规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
(五)有业务熟练的专业管理团队和技术力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山西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专业培训证书;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必须有5年以上从业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企业燃气(含天然气、煤层气等)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30%;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20%。主要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消防、住建、质监等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完善的安全消防制度和专门机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有预警防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消防应急保障措施;有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器具和设备。
(七)有完善的上岗人员培训制度。企业已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八)有科学可行的建设经营方案。
(九)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无任何不良记录。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气站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及建成后的运营负责。
第十一条加气站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加气站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加气站从业资格”后方可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在上报加气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加气站建设项目(需省核准的除外)实行市级管理,“扩权强县”县域加气站项目实行县级管理。
第十四条加气站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文件,经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临汾中心城区(临汾经济开发区除外)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临汾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经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侯马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经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同意后,报侯马市发展改革局批复。
(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三)项目单位向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核、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手续。
(四)项目单位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第(三)项相关材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项目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向质监、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充装、消防设施审核、防雷装置审核、抗震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递交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确定加气站名称。
(二)明确拟选站址位置,具体到乡(镇)、村庄、路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按照加气站项目建设支持条件,提供向相关部门咨询情况的材料。
(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取得前期工作函开展前期工作期间,项目没有得到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前期工作函有效时限为一年。到期项目申请报告没有核准的,前期工作函自动失效。需延期的,在失效期前15日内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完成项目核准支持条件中两项及以上的给予延期。
第十七条编制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申请报告的机构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甲级资质,同时具有压力管道GC1级设计资质。
第十八条加气站项目获得核准之后,两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加气站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较大调整变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有较大调整变更:
(一)变更项目建设地点。
(二)变更项目建设性质。
(三)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或变更投资主体。
(四)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
(五)项目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其他对项目建设发生实质性影响未经核准的事宜。第五章建设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条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加气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燃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并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施工应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加气站建设项目开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按照规定取得项目核准、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节能审核、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核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加气站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乡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加气站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项目拟在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三季度前,按项目向国土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八条已按规定完成安全、消防、环保、防震、防雷、特种设备与能源计量等专项验收,并经试运行运转良好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开始申报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归档管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加气站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预警防控制度,制定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排除、处理各种故障和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加气站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第三十二条加气站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定时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加气站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加气站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于第一时间通知加气站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发生加气站燃气事故后,按照临汾市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对于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形成的未批先建项目,勒令立即停建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所在地的主要负责人、项目主体法定代表人和项目建设企业的责任。由主管部门组织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审查,对违反加气站产业发展规划,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限期内没有办结手续的,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项目实施企业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未批先建项目企业给予三年限批加气站项目的处罚,由工商管理部门追究项目实施企业非法经营责任;对制止项目未批先建不力的县(市、区)给予一年限批加气站项目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涉及的安监、环保、土地、规划等违法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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