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各项工作部署的持续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通过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取缔关闭;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停工停产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和分工
本次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范围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水运、铁路、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煤炭局、临汾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3.化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4.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5.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6.消防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7.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打击非法违法制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
8、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9.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
10.水利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
11.水上交通及县乡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国、省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由临汾公路分局负责牵头组织。
12.铁路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综治委护路办、太原铁路局侯马车务段负责牵头组织。
13.学校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14.旅游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15.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16.军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17.农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18.电力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临汾供电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19.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20.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文广新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组织实施
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综合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委办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临汾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27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大检查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是国办发〔2010〕23号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12个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贯彻落实情况;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和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三落实”、市县领导挂牌包矿包企业责任,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2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4.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临安发〔2011〕21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5.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6.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7.《山西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贯彻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统一安排,并要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
(二)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组及督查检查工作组,明确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定检查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凡是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通报当地政府一律关闭取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停工停产进行整改,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市政府安委办要加强对开展情况的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宣传力度,并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工作动态,各级、各部门建立工作信息简报制度,要通过简报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好的典型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体现出来,并将各单位信息及时报送市安委办。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办,10月3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总结。
联系人:刘英华靳晶
联系电话:0357-336610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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