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0]134号
颁布日期:2010-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54号),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现将《吕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吕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现就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目标

规范整顿工作要以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的相关要求为依据,以促进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措施,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经营,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全面加强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范围

凡在《办法》实施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县(市、区)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或社团组织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规范整顿的范围。规范整顿工作以属地组织实施为原则,由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城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内容

此次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2、发生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并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登记;

3、是否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无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

4、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及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5、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6、是否按《办法》要求配备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才;

7、是否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担保费是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8、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的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规定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约束条件;

9、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行为;

10、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从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2月底结束。规范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办与民政等部门要配合抓好调查摸底和验收处置工作,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按原规定予以办理。

(一)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重点检查开始)。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和本部门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注册时间、资本规模、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对自查出的机构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及时研究制定纠正的措施,有效促进各机构尽快规范和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本阶段,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统计表报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为保证自查效果,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指导,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设立中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在经营中涉嫌洗钱、非法集资,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的;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重点单位,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l2月底)

各(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担保机构要针对这次规范整顿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行业监管等方面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四)检查验收、核发许可证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底)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查出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凡达到《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汇总上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整顿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核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达到《办法》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别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延发许可证、取缔、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保障措施

为确保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志国为组长,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吕梁银监分局、人行吕梁支行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承办规范整顿的具体工作。

在规范整顿工作中,要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稳妥推进,抓好规范整顿过程中的工作衔接,特别要注意做好公务员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兼职务退出与补选工作的衔接,防止出现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工作停顿、瘫痪的现象。对一些特殊情况,要做好调查分析,制定具体解决措施,避免“一刀切”。对在规范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规范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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