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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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发〔2010〕22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吕政发〔2009〕17号)精神,特制定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2012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4项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l)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它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其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指标。
(l)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l)较大事故起数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事故起数
(3)特大事故起数为零
(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具体内容见附件1)。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参照省安委会分解指标原则,综合考虑“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17项,相对控制指标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其它(具体内容见附件3)。
重点工作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包括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以下同),(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将省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其它专业建筑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分解和控制。
市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孝柳铁路公司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分解到本行业领域的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组织领导、安全监管、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严格事故追究、日常工作等。
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根据各部门情况分别下达。
(四)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仃。
市政府与13个县(市、区)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交警支队与各县(市、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仃。
市政府与16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农机局、孝柳铁路、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等。对未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年度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仃。
市、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管理的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属重点企业。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评为优秀单位,80分以上(含80分)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评为良好单位,70分以上(含70分)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评为合格单位,7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单位。
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l)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目标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0;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0。两项得分之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市交警支队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折算后计入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l)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标准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l)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或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予以否决。道路交通事故否决意见由市交警支队提出,上报市政府安委办。
(3)对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措施与要求,工作开展不力,在上级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严重,被全国、全省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政府实行否决。
(4)因非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实行否决。
2、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决或扣分。
(l)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次死亡6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其它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单位负主管责任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运用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市考核办,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8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考核为良好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
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奖励;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被单项否决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考核为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考核为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奖励;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被单项否决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市属重点企业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市属重点企业,分别奖励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2万元,企业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评为良好的市属重点企业,分别奖励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1万元。
五、对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一)先进集体奖。
1、设支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先进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安全乡村建设先进单位、安全生产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奖,各奖励3万元。
2、市政府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各奖励3万元。
(二)先进个人奖。
设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共50名,各奖励0.2万元。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三)突出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四)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个、先进企业50个、先进个人5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15万元,先进企业发奖牌。
各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的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
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科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汇总表(略)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表(略)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考核内容(略)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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