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12〕37号
颁布日期:2012-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朔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朔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行政手段,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水泥、小火电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我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日常事务和领导组交办的事项。

四.职责分工

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工业行业落后产能的调查和核定;拟定、公布和上报本年度工业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生产线(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等相关信息;通报已完成本年度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针对本地区落后产能比较集中的行业,制订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或将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扩大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之外,并将淘汰任务落实到企业;组织专项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对已淘汰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实施奖励;对本年度工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进行立项、节能评估审查,在安排本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督促所监管的企业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政策规定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本年度新建项目立项审批关,不予审批和核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上马新的投资项目。在安排年度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市物价局负责督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差别电价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实行惩罚性差别电价。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市环保局负责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评,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吊销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做好在淘汰落后产能后环保方面的善后处理工作,以防止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拨付市本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牵头组织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我市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政策措施。加强开展再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避免就业岗位一次性大规模的流失和变动。

市国土局负责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土地审批,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办理用地手续,不予批准落后产能的企业新增用地,严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市工商局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或撤销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落后产能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市质监局负责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检查,依法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市安监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审批,把好安全生产前置审核关,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要依法吊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淘汰过程中,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供电公司负责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立即依法停止供电,并按照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拆除或由企业自行(或执行政府强拆流程)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企业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上报调查摸底名单,按照市政府要求具体实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要求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同时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取证工作,及时向市领导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退出补偿奖励机制

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相关行业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支持破产关停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上岗再就业。被淘汰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以及其他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以大换小、等能置换、占用指标等受益企业要拿出适当资金对被淘汰企业进行补偿。

(二)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今后不再新建没有深加工的高耗能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三)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促进高耗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支持,用于聘请专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评估、鉴定、考核、论证等项工作。

(五)加强考核目标任务的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对照《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高度负责,狠抓落实,将省政府考核市政府的各项内容、标准、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圆满完成。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朔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朔政办发2012——37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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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1730/n1835/3146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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