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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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依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太原市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整顿办法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规范整顿太原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办法》和《意见》规定准入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承办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范整顿办公室)审核、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范整顿办公室)检查验收后,核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限期整顿,延期核发许可证;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经营活动的,坚决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工作安排(一)规范整顿范围凡2010年3月8日《办法》实施前经省、市及其县(市、区)、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编制、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规范整顿范围。具体分为三类:①政府全资及出资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②公司法人(事业单位)全资及出资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③自然人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规范整顿原则规范整顿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原则,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处理、检查验收和核发许可证阶段推进。(三)规范整顿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至9月)。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民政局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调查摸底和验收处置工作,调查摸底覆盖面要达到100%(《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2009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按原规定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按照规范整顿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上报自查报告。2.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市规范整顿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3.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市规范整顿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收到实效。4.核发许可证阶段(2011年1月至2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汇总上报市规范整顿办公室,经省规范整顿办公室审核后核发经营许可证。三、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和整改措施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规范整顿办公室。规范整顿各阶段要逐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规范整顿办公室。(二)各级规范整顿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早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维护社会稳定。附件: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
太原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
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继承(市政府副秘书长)郭保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赵金童(山西银监局副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雷金根(市编办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梁争平(兼)。成员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房产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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