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供热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供热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39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区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区供热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忻州城区供热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供热质量,全面提升供热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发〔2012〕106号)和《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忻政办发〔2012〕1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城区供热服务质量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门考核与社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区供热企业(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忻州城区供热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

(二)考核内容:

根据供热方式的不同确定为: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力站的考核内容包括用户室内温度、热力站供回水温度、用户投诉回访和故障处置四项。

2、区域供热站的考核内容包括用户室内温度、燃料消耗、供热站供回水温度压力即设备运行参数、用户投诉回访和故障处置五项。

三、考核机构

城区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由城区供热领导组负责和组织,各片区工作组负责片区内各供热站点的日常考核监测,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统筹汇总。

四、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用户室内温度合格率(集中供热和区域供热站满分均为50分)。

1、用户室内温度合格标准为16℃以上。

2、每个供热站每月至少检查两次,抽查户数为2%或每万㎡采暖面积1户,抽查住户应在供热系统的首段、尾端和中间部分,各抽三分之一。

对用户投诉的必须进行监测,结果记入总监测次数。

3、分值计算:

①供热站分值:月合格户数÷月总检查户数×50%=本站本月用户室内温度分值。

②供热单位的分值:各个供热站分数相加÷站点个数=本单位本月本项分值。

(二)燃料消耗考核(只考核区域供热站满分20分)。

1、区域供热站单位面积燃料消耗量在指标值的90%以上计满分,每低于2%扣1分。

2、供热单位的分值计算:各个供热站分数相加÷站点个数=本单位本月本项分值。

(三)供热站供回水温度压力即设备运行参数合格率(集中供热满分为30分,区域供热站满分为10分)。

1、设备运行参数由供热单位按初寒、严寒、末寒期及每个供热站的供热面积提出意见后报城区供热领导组办公室核定。

2、每个供热站每月检查至少四次,每次供水温度每低于1℃,集中供热扣2分,区域供热站扣1分。

3、供热站分值计算:每次检查分数相加÷检查次数=本站本月本项分值。

4、供热单位的分值计算:各个供热站分数相加÷站点个数=本单位本月本项分值。

(四)用户投诉处理及回访满意率(占10分)。

1、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12319城建热线的基础上,城区今年开通暖冬热线3030789,全天24小时接受用户投诉和反映。

2、凡用户投诉的供热单位,接到派单后必须限时办理,限时答复。领导组办公室对用户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回访,经回访满意的记10分,基本满意的记7分,不满意不计分。

3、各单位接到供热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和监测,否则按不满意处理。

4、分值计算:a、当月无投诉记满分。b、如有投诉则按回访用户每次分值相加÷回访次数=本月本项分值。

(五)故障考核(满分10分)。

故障考核按照故障发生的范围(供热面积)和时间及报告情况进行扣分。

1、当月无故障记满分。

2、供热单位发生故障应尽快报告供热管理机构。要求影响供热面积在5万平米以下的报告时间为2个小时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扣1分;影响供热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报告时间为1个小时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扣2分。

3、故障影响供热面积每5万平米·小时扣0.1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各片区每周一上午9点前将上一周的考核情况报回城区供热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对各企业的情况进行汇总。

(二)城区供热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汇总统计,报相关领导,抄送市财政局,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并将结果通报供热单位。

(三)年度考核结束后,于4月30日前将整个采暖期的考核情况汇总完成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整个供热期间考核不达标的,按照《山西省城市供热企业运营考核办法》、《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供热企业进行整改或退出城市供热经营。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城区供热领导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冬季供热开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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