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阳政办发〔2015〕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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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关于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关于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的实施细则
发展融资性担保是破解中小微企业、“三农”、民生工程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工作,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意义深远。为切实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发展壮大市、县两级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与商业性融资担保互为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全市拥有15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达到20亿元以上。
二、加快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财政增资、吸引民间资本、兼并重组等多种渠道,采用混合所有制、国有控股、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力争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5亿元,各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
三、鼓励新办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到2020年,力争新增资本金1亿元以上规模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5家。
四、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偿额,由财政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补偿,同时,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按比例分担。试点银行由市金融办和各级人民政府会商后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试点银行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量放大倍数,不得低于5倍。
六、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免征营业税。
七、重大民生工程、“三农”、优质中小企业需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担保费。重大民生工程、“三农”、有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再收取担保费用,同级财政在不高于按收费标准下限计算的应收取担保费50%范围内予以补助。此事项需向市金融办报备。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生工程、“三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超过整个公司业务总量50%以上、运行质量较高且主动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的,优先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为民生工程、“三农”、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量超过公司业务总量80%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市政府予以支持和奖励。
九、引导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将注册资本的20%以下及提取风险资金的50%以下用于向民生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开展投资业务,按月报市金融办备案。
十、融资性担保公司收费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银行应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避免盲目上浮。
十一、市金融办要制定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指标,将放大倍数、利润或亏损控制、风险控制、业务总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等列入年度考核指标。每年以上年度全行业平均代偿率、损失率、放大倍数为基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指标。
十二、完善抵质押登记办法。他项登记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他项登记。他项登记事项的主管机构不明确的,收到他项登记申请的部门应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需要查询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他项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三、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全市融资担保贷款中逾期不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将列入失信名单,由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上网公示,加强失信惩戒。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自然人五年内不得享受全市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及贷款支持。征信管理部门要简化准入手续,减少附加条件,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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