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阳政办发〔2013〕139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阳泉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及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民发〔201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范围: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救助。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生、择校生),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和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法定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群众有争议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的。

第八条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以解决临时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的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5倍。

第九条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特别困难家庭因不同事由申请的最多享受两次。

第十条临时救助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由户主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四)其它保险、救助、理赔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五)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的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立临时困难救助绿色通道。对因突发性、特殊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由县(区)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与乡镇(街道)、社区协商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每户总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村(居)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公平确定。救助以现金形式发放,特殊情况可以实行实物救助。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财政按照辖区内城乡户籍人口,以一定标准筹集安排,列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根据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临时救助的需要,适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临时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慈善组织每年接收的非定向捐助资金,列支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四)从彩票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业务。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其它社会救助待遇资格。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要严肃追究机构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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