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运城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组织。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应当遵守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公平竞争、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是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布局规划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扶持政策制定,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对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办理变更事宜。

第六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明确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及变更材料审查工作,并承诺愿意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七条构建“市政府金融办全面管理、县(市、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其它部门协同监管”的分级监管模式。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协调工作,探索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确定有关部门作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巡查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持续动态的监管,防范和处置风险事件。

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应牵头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由一名本级政府领导负责,成立风险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抓好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防范和处置风险事件。

各县(市、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和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金融办进行报告。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开户银行和业务合作银行等债权人有义务向属地监管部门或市政府金融办及时反馈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并根据要求协助监管部门监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动向,防范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

第二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名称中只能体现一个“行业”,统一标注为“融资担保”字样,不得擅自加注融资性担保行业之外的其它行业属性字样。

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等字样,不得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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