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增级作用,大力撬动银行业信贷资源向我市“5+15”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化发展方面重点倾斜,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意见》(运政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运作”为基本方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与扶持并举、国资与民资并用”的基本原则,以服务“5+15”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为取向,以缓解园区中小微企业缺担保、融资难为工作重心,大力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体系,为金融支持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服务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是大力完善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到2014年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至少要各组建1家财政出资(包括参股、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达到19家,实收注册资本金达10亿元以上。二是加快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基金的组建步伐。到2014年底,全市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少于5家,实收资本总额达到6-8亿元。此后,每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实收资本根据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水平进行相应递增,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形成总担保能力260亿元左右、以“5+15”园区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一体两翼”(财政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型担保基金为补充)、模式多元、布局合理、配套互补、运作规范、适度竞争、发展有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体系

(一)做强做大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都要建立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长效资本金补充机制,要积极通过财政注资、招商引资、增资扩股、引进战略伙伴、争取专项扶持资金、担保准备金与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其中,2014年内,市财源担保公司要增资1亿元,实收资本总额达到3亿元(含引进各种社会资本,下同);一类县(盐湖、河津、闻喜、永济、临猗)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要达到8000万元以上,二类县(芮城、新绛、稷山)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三类县(绛县、万荣、夏县、垣曲、平陆)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2014年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照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平均担保额的1%-5%扩充资本金,同时大力吸收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力争三年后市、县两级财政出资(含参股、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达到15亿元以上,其中吸收民间资本不低于30%,信贷融资总担保规模达到120亿元以上。

(二)大力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充分重视和挖掘民间资本潜力,大力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入担保行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奖励补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各种民间资本在本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鼓励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增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质量。力争三年后,全市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达到10亿元,信贷融资总担保规模达到80亿元以上。

(三)建立企业“互助型”融资担保机制。2015年之前,全市各工业园区要依据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发〔2013〕4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企业“助保金”制度,“助保金”由企业缴纳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组成,运用“助保金池”作用,有效增强园区企业的融资能力。力争三年后,各园区“助保金池”资金总额达到3-5亿元,代偿能力撬动贷款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

(四)建立“外源型”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引导埠外各种社会资本或埠外融资性担保机构来我市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招商平台和招商活动,通过优化投资环境,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制订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大力吸引外来资本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力争三年后,全市“外源型”融资担保机构(含埠外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达到5家以上,融资担保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和模式

(一)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反担保方式,加快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仓单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的应用和推广,积极探索产业链担保、期权换担保、分红换担保、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出口退税账户等新型反担保手段,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人开展担保业务。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的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企业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集合票据、债券等发行的,按发行额的1%以内给予企业贴息,或补贴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降低1%的担保费收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三)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之间深化业务合作,尝试通过分保、联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担保风险,推出适应行业特性、符合园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特色的创新性担保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提高风险保障能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加强银保企对接。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针对园区企业的“银、保、企”融资对接服务机制,要积极协调解决银行担保授信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授信放大倍数,其中对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授信放大倍数要力争达到1∶10,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授信放大倍数要力争达到1∶8以上。另外,要持续开展“金融入企”活动,有效增进银保企之间的交流互动,改善银保企信息不对称状况,创建新型金融服务格局。

(二)加强银保互利合作。要积极引导银行业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完善担保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缴存机制,构建平等、互利、安全的合作模式。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营运资金在协作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以备清偿贷款损失;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金融机构要与担保机构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优先与其开展信贷合作,给予利率优惠。鼓励银行业机构免收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金,大力支持担保业务开展,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三)创新合作领域。一方面,市人行要积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放征信系统,并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要把资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好的担保机构向银行推荐。另一方面,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适当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再一方面,银保双方要不断创新合作领域,开发研究更多适合园区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

(四)提高服务效率。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量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并在企业贷款授信上予以倾斜,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担保的贷款业务要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要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五、建立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机制

(一)建立业务补助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精神,组织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中央财政的各项担保扶持资金。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地方财力,对开展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分别按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业务补助。

(二)鼓励降低担保费率。财政性独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遵循“保本经营,滚动发展”原则,其担保费率原则上应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执行;对于财政参股或控股、以及民营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担保,在不提高其他费用的前提下,鼓励其担保费率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并鼓励县级财政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对其低费率担保业务进行补助。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两级财政要每年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在保余额的1%增拨财政资金,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损失额比例进行补偿,且补偿资金一律充入风险准备金。对于财政参股或控股民营担保公司而取得的分红实行专项管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专门用于扩充财政股本。

(四)落实税费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的,要认真落实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风险准备金计提累计达到其实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对于符合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可在税前列支。同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登记或评估收费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并按最低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建立激励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中小企业局、人行、银监、税务、工商等单位为成员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暨监管联席会议,协调和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负责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考核机制,对当年资本扩充金额达到一定比例,且当年担保业务有显著增长、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3倍以上、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效果显著、业务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结合地方财力给予适当的奖励。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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