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政办发〔2010〕77号
颁布日期:2010-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长治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1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订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建立转移联单制度,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省、市挂牌督办案件开展后督查。重点检查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今年全市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含矿产洗选)等“两高一资”行业的违法建设问题。对于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于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必须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完善煤矿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对超标向河道内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影响断面水质的,要限期治理,并按要求实行高限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整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董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牛和平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赵国祥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玉庆市经委总工程师

散志平市纪委常委

郭卫光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范拴紧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万武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世标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建平长治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牛和平(兼)

副主任:郑闽(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5—20212432025826(传真)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信息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供电企业配合实施。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5月25日)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前、7月15日前、8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评比。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

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案件定期开展后督查,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

各县(市、区)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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