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突发事件,建立长治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风险的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等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晋金发2012年第29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2013]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对象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1.4适用范围

对发生涉嫌非法集资造成群众挤兑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重大债权到期无力清偿债务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等引起的大规模突发性挤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协调配合,统一领导。坚持“部门协调、统一领导”的原则,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市政府对全市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大规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2)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及时、正确处理好各担保机构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担保机构行业运营监测体系,及时分析和掌握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4)依法处置,把握主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分清事件的性质和事态的程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事件,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机构与职责

2.1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确定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或调整工作措施。

(5)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实施工作措施。

2.2长治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1)组织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随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2)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3)及时向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5)组织工作预案的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6)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7)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监测分析和民间融资的检查处置,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担保机构的突发事件隐患。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向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违法经营情况和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工商局:严把市场准入,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严厉打击抽逃出资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3)市公安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迅速调动警力和装备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或立案侦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妥善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展开。

(4)市人行、银监局:协调、指导全市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监测工作,了解掌握金融服务市场的变化走向,加强民间融资方面的情报收集。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跟踪、监测、分析,负责做好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工作。

(5)市委宣传部:制定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协调处置不真实和不利于处置工作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6)市中级法院:开辟担保公司逾期担保贷款案件立案、执行专门通道,依法开展担保公司逾期担保贷款案件审理工作,参与协调担保公司及其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7)市财政局:对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市财政局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三、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3.1预警监测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处置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市金融办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监测工作。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与制度。各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为突发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3.2.2报告时限、程序。突发风险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马上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处置工作办公室报告。

3.2.3报告内容。

(1)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起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4)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5)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四、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启动本部门工作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报告。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4.2应对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工作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按信息报告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各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公安部门负责。

(6)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确认,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损失。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7)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严防恶意炒作。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融资担保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其经营过程,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5.2评估与总结

(1)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市处置工作办公室。市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5.3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

(3)市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附则

7.1相关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突发风险事件工作预案,报市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备案。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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